2005年11月2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解疙瘩是叶 送法律是本
本报记者 曹志男

  “《民法通则》里对‘过错原则’和‘不当得利’有明确的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下……”傍晚时分,干完一天农活的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缪家圩村村民秦某端着饭碗,一边吃饭一边仔细地听着有线广播里由街道司法所举办播出的法制宣传节目,听到要紧处还放下饭碗拿笔在小本子上做记录。
  “这个法律小喇叭可帮了我不少忙哩!”原来,几个月前,秦某转包给同村村民陈某耕种的土地被征用,因村里将青苗补偿款付给陈某,他感到愤愤不平:“土地是我的,征用后的补偿款为什么给他?”于是,他和陈某闹起了纠纷。而一天晚上,秦某不经意在广播里听到了有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法制广播,其中有一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这才恍然大悟的秦某连忙拿着酒到陈某家里去道歉,一场纠纷自行化解,而他从此便和街道的法律小喇叭结下了不解之缘!
  “这就是我所法制宣传‘三个一’中的一个小喇叭。”获得“全国模范司法所”称号的东栅街道司法所所长吕萌国笑呵呵地告诉记者,为了让村民更好地懂得一些和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他们早在几年前就结合本地特点在普法过程中开展了“三个一”工程:制作一个栏目、用好一个喇叭和利用一次会议。
  利用村委门前的法律宣传栏和每家每户的有线广播向村民宣传法律小常识,每月一次法律知识普及会议让村干部和党员了解法律,“三个一”成了村民了解法律知识的好窗口。
  “帮村民解决纠纷是司法所的重要职责,但让他们了解法律更是化解纠纷的根本。”
  该街道王某因为家庭困难和沈某一家订了小亲,一方提供经济上的帮助,一方将未成年的女儿以身相许。但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这对“亲家”之间意见不合产生纠纷,后来竟拳脚相加。司法所获悉此事后立刻介入处理。“平息纠纷并进行协调后,我们还不失时机地向双方宣讲《婚姻法》的相关知识,”吕萌国告诉记者,在这个时候向双方介绍法律知识,当事人更能认识法律,并了解到法律的重要性,“而且不会忘记!”